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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学理论与实践

公立大学校园开放的法理学理与治理

大学校园的开放与教学秩序的维护作为当前大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始终成为大学与社会关注的焦点。高等学府以其优美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文化氛围,吸引社会人士参观访问,有助于充分发挥大学校园的文化作用,加强学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然而,蜂拥而至的游客存在的行为失范与罔顾规则等情况,破坏了校园的良好环境,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甚至出现危害师生财产与生命安全的刑事案件。以2017年4月中山大学南校区及东校区发布“限外令”为例,学校原则上要求除教师、学生以及校友、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士不得入内,以此应对此前频发的校外人士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教学及生活安全。这项举措,再次将大学的开放,尤其是著名公立大学的校园开放问题置于风口浪尖。良好愿望与现实困境之间的鸿沟,即是本文研究和思考的现实起点。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分为“国家举办”与“社会力量举办”两种类型,即公办院校与民办院校。基于公立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校产所有权及处置权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以为满足公共目的,由政府资金创立维持的大学即公立大学作为考察对象,通过法理、学理与治理的分析,进而在公共空间有序、有节开放的基础上,思考大学与社会的互动,分析社会主义情境中大学校园的开放问题。

一、大学校园开放的法理依据

公立大学是由国家主办,承担人才培养和知识创造的高等教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版)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大学作为开展知识传播和文化创造的重要机构,其提升科学技术和公民素质的作用尤为显著。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资源的数量依然不足,而大学校园以其优美环境和文化资源,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学在其公共教育的职能以外,适当满足民众生活休闲与自我提升的精神诉求,有助于弥补公共文教资源的匮乏。

基于理想状态的设计,大学为公众开放,一方面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公共资源,发挥了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加强了大学与民众的关系,呈现了大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当代汉语对于学校所在地的一般称呼‘校园’,字面上即暗示着一个封闭的、与社会绝对分离的象牙塔的存在。”[1]207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困境,导致校园开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问题,导致在校师生产生不满与困扰。即以中山大学“限外令”为例,主要源于社会人士以行为艺术的方式闯入课堂表达观点,干扰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市民校园遛狗、组织广场舞等行为,都对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与民众的出格行为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在校园开放问题方面始终难以达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此项规定,明确了公立大学对于校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力,也成为大学设定“限外令”的依据。但是,此项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其“自主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和限度,造成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困境,由此也引出了公物利用关系的法律问题。

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性质,造成发端于18世纪法国的现代公物制度观念在我国发展有限。在公物与私产之间、全民所有和代理管辖之间,缺乏有效的法律界定和法律支持,造成了公物使用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公共生活层面的“公物”,可以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公共目的而直接提供公众使用、受行政法规范的物。它包括提供公众使用的公共用物和供行政主体自己使用的公务用物两种”。[2]25按照公物的分类原则,公立大学作为国家出资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亦归属其中。“我国公立大学的国有性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化色彩,决定了在对其财产管理时必须严格服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财务制度”。[3]作为特殊的公物类型,由于公立大学的职能主要是开展教书育人和进行科学研究,因此主要服务于校内师生,其使用也区别于道路和公园等一般公物,而需要遵循“特别使用”的原则,即“公物的使用须经特许可程序,方可由人民使用”。[4]46由此,产生了校园开放过程中公物利用双方即大学与民众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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